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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
(第156号)


  《东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  长  张建华

二O一O年六月六日

  东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依法、合理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第三条 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统称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区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统一规范和监督。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二章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制定

  第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具体情况,划定管理领域内的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的种类标准。
  第七条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过错、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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