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企业享受的财政税收支持、土地收益支持和行政事业收费支持之和不得大于搬迁过程中企业固定资产损失。在搬迁计划期内企业擅自在现址建设的项目不纳入企业搬迁补偿范围,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列入搬迁计划的企业,未按期完成搬迁任务的,搬迁时不给予相关优惠政策扶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中心城工业企业搬迁工作的有序稳妥推进,市政府成立东营市中心城工业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有关县区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制定的搬迁工作计划和企业搬迁工作方案,研究制定搬迁政策,核定扶持限额,研究解决搬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企业搬迁的日常调度、指导、协调及监督考核工作。有关县区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企业搬迁工作。
(二)严格企业搬迁程序。
1.列入搬迁名单的企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搬迁或转产方案,由所在县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或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中心城工业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提交企业现址土地的评估报告、新厂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新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等相关文件资料。
2.市中心城工业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企业搬迁或转产方案进行论证,核算扶持限额,报市中心城工业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确定。3.搬迁方案经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县区政府、东营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督促落实,企业具体组织实施搬迁。企业搬迁或转产完成后,由企业所在县区政府或东营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市中心城工业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核验收。
(三)严格落实责任。实行企业搬迁工作目标责任制,将中心城工业企业搬迁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县区政府、东营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县区政府、东营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具体的搬迁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加快推进。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通力配合,全力抓好各项工作落实。要积极帮助企业解决搬迁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在搬迁企业征地、注册、新建厂房,以及投资项目的审批等方面,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对未按期完成搬迁任务的企业,在依法关闭前采取综合限制措施。一是停止办理搬迁企业新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及规划、土地、环评、安评等手续;二是不再批准任何新增用地申请,同时采取措施提高现有土地用地成本;三是由相关部门依法吊销搬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供水、供气、电力等企业依法停止供水、供气、供电;四是对列入搬迁或转产计划企业的表彰奖励实行“一票否决”。
(四)强化督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企业搬迁计划及责任分工要加强调度,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通报,对进展缓慢、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将企业搬迁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市政府对有关县区政府、东营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