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相关规定,在市内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须到市节能办办理节能评估手续后,再由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进行节能评估审查。(责任单位:市节能办 完成时限:2010年全年)
3.认真落实限制“两高”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控制“两高”产品出口。(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完成时限:2010年全年)
4.清理取消针对“两高”行业的融资、税收、补贴、电价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东营供电公司 完成时限:2010年8月31日)
5.对违反政策,为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以及“两高”行业扩大产能项目发放贷款,办理土地、规划、节能、环保等相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监察局 完成时限:2010年全年)
(三)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
1.严格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和机电设备淘汰目录,加快淘汰改造落后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等高耗能设备。对重点用能企业落后产能进行排查,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分解到县区和企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确保落后产能全部关停。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完成时限:2010年9月30日)
2.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区,严格控制投资项目建设,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县区项目的环评、供地、核准和审批。(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 完成时限:2010年9月30日)
3.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新增用地,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东营供电公司 完成时限:2010年9月30日)
(四)加快实施重点节能项目。
1.突出抓好节能技术改造和重大节能技术产业化,实施一批能够快速形成节能能力、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推广应用20项重大节能技术、20项重大节能装备,实施20项重大节能工程。(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 完成时限:2010年9月30日)
2.将节能指标落实到具体项目,加强跟踪调度和服务指导,充分发挥各级节能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将节能专项资金向能直接形成节能能力的项目倾斜。(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完成时限:201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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