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第五十四条 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配套落实省级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根据各市县旧家电存量、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测算补贴资金规模,向各市、县财政下达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如实际需支付补贴资金超过预算,由市、县财政部门先行垫付。
第五十五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商务、环保部门在政策实施期内的每年3月底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进行审核清算。
第九章 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 成立省家电汽车下乡(以旧换新)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孙志刚任组长,副省长花建慧任副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张秋保、韩军以及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委宣传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协调解决家电以旧换新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市、县(市、区)都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家电以旧换新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十七条 在省商务厅设立省家电以旧换新办公室,负责家电以旧换新日常工作:落实领导小组决定的重大事宜,协调解决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建立与中标销售企业、回收企业、指定拆解处理企业的联系机制,形成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管理家电销售、回收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督促企业定期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向省家电以旧换新办公室报告;指导各地组织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建立工作档案。各级家电以旧换新领导机构,也应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办公室,负责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五十八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经信、环保、物价等部门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并发布实施细则,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培训工作,负责印制和组织发放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制定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办法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对已申领的凭证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第五十九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负责推动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进程,建立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制度,通过健全与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和管理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及网点和拆解处理企业,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监督企业做好以旧换新工作。
第六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负责落实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经费,会同商务、环保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六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必要时要派员驻拆解处理企业监管。
第六十二条 各级新闻媒体主管部门要组织各类新闻媒体做好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六十三条 各级经信部门负责对家电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督促指导生产企业提高和保障家电产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