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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等关于印发《安徽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六章 拆解处理企业

  第三十三条 拆解处理企业由省环保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照合理布局、集中处理的原则,从现有拆解处理企业中筛选指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并在规定时间内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三十四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4、对不能深度处理的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
  7、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要与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签订《安徽省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企业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在接收旧家电后30个工作内应当将旧家电拆解处理完毕。
  第三十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于2010年10月31日前设立视频监管系统,对厂区所有进出口、拆解处理和储存等重点区域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管。拆解处理厂区应只设一个进口,一个出口。
  第三十七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在厂内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公开每日旧家电的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并按周将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上报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相关记录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的原始凭证应妥善保存备查。
  第三十八条 拆解处理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在政府网站上设立专门栏目,公开拆解处理企业报送的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

第七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兑付



一、家电补贴

  第三十九条 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回收企业须在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及有效身份证号等信息。
  第四十条 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销售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实际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实际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第四十一条 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家电以旧换新凭证;(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4)购买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身份证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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