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政策实施期内,个人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购买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限制。
第六条 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补贴产品范围如国家调整,我省将根据国家调整范围进行修订,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补贴标准为:
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实际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分品种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电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2、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运输距离是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具体标准由各市家电以旧换新主管部门核定并公布,同时报省家电以旧换新办公室备案。
3、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完成的拆解处理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第八条 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节能等标准要求。
第三章 实施流程
第九条 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和回收企业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结果报省政府批准后在15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企业、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拆解处理企业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从省内现有拆解处理企业中筛选,报省政府确定,确定结果由省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购买人选择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或购买人先购买新家电,中标企业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的同时回收旧家电,同时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仅限于“双中标企业”,即家电企业既中标销售企业也中标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进行转让、出售,套取财政补贴。
回收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有效证件号码(个人为身份证件号码、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在没有机身序列号的旧家电上粘贴系统生成的机身序列号。
第十一条 交售旧家电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电视机:外壳、显像部件、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
2、空调: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
3、冰箱: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齐全;
4、洗衣机:机壳、内胆或滚筒、电动机等主要部件齐全;
5、电脑:显示器、机壳、电源、主板、CPU、内存条等主要部件齐全。
第十二条 购买人选择中标销售企业,凭有效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对符合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