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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等关于印发《安徽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皖商改字〔2010〕324号)


各市、县(市、区)商务、财政、环保、经信、工商、质监、物价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0〕75号)等文件精神,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联合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委员会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安徽省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0〕7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暂定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做好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规定的从2011年起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政策的衔接工作。
  第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五条 补贴方式及对象:
  1、在政策实施期内,凡具有安徽省户口的居民和在安徽省注册登记的单位(以下简称购买人)将旧家电交售到中标回收企业,并到中标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可以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在政策实施期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
  3、在政策实施期内,对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拆解处理企业,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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