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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廊政办[2010]62号 2010年07月14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现结合我市实际,做了如下调整:
  一、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费用起付标准
  在职职工住院费用的起付标准,三、二、一级医疗机构分别调整为1200元、1100元、1000元,退休人员分别降低100元。参保人员一个参保年度内二次以上(含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在上述规定基础上依次降低100元。
  二、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51000元提高到70000元。
  三、提高城镇职工大病统筹基金封顶线
  提高大病统筹基金封顶线,由原来费用发生额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参保人医疗费用进入大病支付段后,继续执行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规定,目录外费用大病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调整城镇职工住院费用分段标准
  (一)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甲类药品和普通检查治疗费用,分段及报销比例如下:(略)

  (二)乙类药品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
  (三)大病统筹费用报销比例为85%。
  (四)异地急诊、转诊转院等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五、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划入及不足缴费年限退休人员缴费基数问题
  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划入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养老金,其养老金低于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划入基数;养老金高于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倍为划入基数。
  不足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其缴费基数与个人帐户划入基数相同。
  退休人员养老金以社会保障部门核定数据为准,统筹外项目不纳入养老金计算基数。
  六、关于职工医疗保险住院使用一次性医用材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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