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指定公物拍卖企业,不对指定企业数量设限,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应全部予以指定。
第七条 公物拍卖企业每两年指定一次,指定有效期为2年。期满前,全省性公物拍卖企业应当在指定年份的11月1日-20日按申报程序重新进行申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规定申请。
第八条 现有已被省人民政府指定为公物拍卖的企业,其公物拍卖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
现有已被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定为公物拍卖的企业,未指定有效期的,其公物拍卖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已指定有效期的,可按指定的有效期执行,但从本办法下达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期限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申请全省性公物拍卖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拍卖企业依法成立并开展拍卖业务5年以上,工商年检和拍卖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合格;
(二)注册资本和所有者权益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连续两年年拍卖成交额超过5000万元;
(三)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拍卖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经营规范,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记录;
(四)有3名或3名以上国家注册拍卖师;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指定全省性公物拍卖企业,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受理:受理全省性公物拍卖企业申请时间为指定年份(双数年份)的11月1日-20日。
申请全省性公物拍卖的企业应当向注册登记地的设区市商务局提出申请。设区市商务局会同市工商局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正的全部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进行材料核实,并在《安徽省公物拍卖企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在11月31日前报送省商务厅。
(二)审查和公示: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全省性公物拍卖企业规定条件的,由省商务厅在12月10日以前在门户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三)指定并公布企业名单:经公示有异议的,由省商务厅会同省工商局组织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经省政府同意,由省商务厅在12月31日以前作出指定全省性公物拍卖企业的书面决定,并同时在门户网站上公布企业名单及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