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商建字〔2010〕293号)
各市商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
拍卖管理办法》规定,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办法》,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商务厅
二○一○年六月八日
安徽省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
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物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国有资产。
第二条 凡是列入公开拍卖范围内的公物,都必须委托公物拍卖企业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进行拍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拍卖或内部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工商局受省人民政府委托,负责从我省拍卖企业中指定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公物拍卖的企业(以下简称“全省性公物拍卖企业”)。
第四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指定可在本设区市辖区内从事公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范管理、择优选用”的原则,依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规范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五条 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的管理规定、具体办法和公物拍卖企业名单,应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方式和程序及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