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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十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承担部分不低于缴纳总额50%;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在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地方,集体可适当承担部分个人缴费。
  (十二)县(市、区)应按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综〔2007〕19号)的规定从土地收益中提取8%作为政府配套资金的一部分。
  (十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给予保障。
  (十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经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后,由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负责集中办理,统一划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相应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账户。
  (十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账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要建立健全基金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营和实现保值增值。
  四、工作职责和要求
  (十六)各县(市、区)要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应与本指导意见相一致,做到平稳衔接。
  (十七)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养老保险工作组织实施,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具体业务办理;财政部门负责基金账户监督管理,政府承担资金、补助基金的筹集调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收、征地补偿,配合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以及配合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参保人员情况的核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及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情况,按规定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十八)各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发〔200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切实将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必经程序,对未出台保障办法、未落实保障费用、未按规定履行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同时,切实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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