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障办法和标准
(四)对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以参保时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以20%为费率,一次性缴满15年的养老保险费,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可享受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其中,参保时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按上述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费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五)对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上述费基和费率,区分不同年龄段、设立不同档次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后,必须按规定继续缴费,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享受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由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综合确定,可适当降低参保“门槛”,采取“低进低保,分档缴费”办法。被征地农民参保可自行选择其中一档,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标准的120%(含),同时还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上涨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对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七)对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后,如本人自愿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也可按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原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按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进行折算,折算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与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缴费满15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限的,办理退休手续,按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参加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
(八)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按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缴费,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和调整待遇。
三、资金筹集和管理
(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市、区)级统筹。
(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被征地农民设立个人账户。集体和个人缴费部分进入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按同期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确定;政府承担费用进入社会统筹账户。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应按照筹集比例从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中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剩余部分,并结合本地实际,发给适当丧葬抚恤费(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多于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