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九府厅发〔2010〕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0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保障范围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统一征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且被征地后完全失地或人均耕地低于0.3亩(含),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16周岁(含)以上在册的被征地农民,具体界定标准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被征地农民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同意征地之日为基准日,按年龄进行划分,实施分类保障。具体保障人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核准确定,并予以公示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三)1999年1月1日以来已按原征地安置办法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均不足0.3亩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中年满16周岁以上者,根据本人意愿,可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