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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等部门宜春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家电销售企业参加投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销售企业投标书;2、投标人有关信息说明,包括企业简介、资信状况、物流能力等方面内容;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4、投标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5、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银行资信等级;6、销售企业承诺书;7、销售网点和配送中心清单;8、实施家电以旧换新的措施,包括宣传、信息管理、质量保障、售后服务等措施;9、拥有特许加盟网店的销售企业,应提供通过特许经营备案的证明;10、招标人认为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销售企业所属的销售网点,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家电以旧换新业务。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不得以网点备案为由向企业收费。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财政部门。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将中标销售企业及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统一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中标销售网点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网点情况介绍,包括经营情况、销售规模、售后服务能力(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简介;2、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或加盟关系的证明及授权书;3、中标销售企业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附网点清单,加盖单位公章);4、网点工商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和网点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5、具备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发票开具能力和资格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销售企业中标后,应当与省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协调小组办公室签订承诺书,并缴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如未违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结束后全部退还)。所有销售网点要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做到公开透明;要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管,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对销售网点统一的工作要求;禁止乱涨价、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要严把进货关,杜绝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伪劣产品进入我市市场。
  第二十七条 销售企业要增强网点的销售服务功能,在销售网点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以旧换新指定店”标识;设置专门的公示栏,张贴家电以旧换新相关须知、指南等;设立免费服务热线,建立健全物流配送体系,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

第六章 拆解处理企业

  第二十八条 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3、具有与拆解处理废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4、对不能深度处理的废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了废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
  第二十九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与省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协调小组办公室签订承诺书,并缴纳保证金10万元(如未违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结束后全部退还),保证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原则上应在接收旧家电后30个工作日内拆解处理完毕。
  第三十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于2010年10月31日前设立视频监管系统,对厂区所有进出口、拆解处理和贮存等重点区域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管。拆解处理厂区只设一个进口,一个出口。
  第三十一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在厂内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公开每日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并按周将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上报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相关记录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的原始凭证,应妥善保存备查。
  第三十二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合理制定不同规格和品种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指导价,指导价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但须提前15天向省发改委提出申请,由省发改委会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确定并公布实施。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在政府网站上设立专门栏目,公开拆解处理企业报送的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

第七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一、家电补贴

  第三十三条 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回收企业须在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 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销售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第三十五条 购买人向销售网点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家电以旧换新凭证;(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4)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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