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等部门宜春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等部门宜春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0〕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全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江西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4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等9部门联合制定的《宜春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七月十九日

宜春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市工信委、
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委宣传部、市供销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消费、满足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江西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4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暂定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做好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规定的从2011年起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政策的衔接工作。
  第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五条 补贴方式及对象:
  1、凡在江西省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具有江西省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我市实施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期间,将废弃旧家电交售到中标回收企业,并到中标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可以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或购买人需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在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
  3、在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内,对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拆解处理企业,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
  4、在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内,个人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购买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对应品种限制。
  第六条 补贴范围:家电以旧换新的产品包括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等五类。
  第七条 补贴标准:
  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售价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分别为:电视机400元/台、电脑40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
  2、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运输距离是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具体标准由相关部门核定并另行公布。
  3、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完成拆解处理以旧换新旧家电的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第八条 以旧换新的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九条 确定实施企业。家电回收企业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供销部门推荐,家电销售企业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推荐,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以招标方式确定。第一批中标的家电销售、回收企业名单见附件3。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以后可分批招标确定回收企业和销售企业。拆解处理企业由省环保厅从我省现有拆解处理企业中筛选,报省政府确定,报国家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交售旧家电。购买人选择中标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同时向交售人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并按规定价格(见附件2)向交售人支付废旧家电价款;或购买人在中标销售企业的销售网点(要同时是中标回收企业)先购买新家电,中标销售企业的销售网点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的同时回收旧家电,同时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并按规定价格(见附件2)向交售人支付废旧家电价款。购买人交售的废旧家电须保持主要部件的完整性,其中,电视机须含外壳、显像部件、线路板等主要部件;电脑须含显示器、机壳、电源、主板、CPU、内存条等主要部件;空调须含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冰箱须含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洗衣机须含机壳、内胆或滚筒、电动机等主要部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进行转让、出售,套取财政补贴。
  回收企业要在旧家电回收当日,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等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在没有机身序列号的旧家电上粘贴系统生成的机身序列号。
  第十一条 购买新家电。购买人在交售旧家电2个月内,凭有效身份证件(需与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的购买人姓名和号码一致)和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在省内任意选择中标销售企业销售网点购买新家电,每交售1台旧家电可在5个家电补贴种类中任意选择一种产品购买1台新家电。购买人为个人时,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军人凭军官证、士兵证,单位法人凭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经办人本人身份证件购买。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