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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意见
(陕政发〔2010〕2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现就加大力度推进我省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

  1.农村居民可以自愿选择是否进城落户;

  2.选择享受城市政策待遇的实行城市居民制度,本人和随迁人员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3.选择享受农村政策待遇实际已居住生活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实行城市居住制度;

  4.鼓励以在中小城镇落户为主。

  二、条件

  1.具有连续的工作且已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自己在工商、税务部门注册开办各类经济实体;

  2.在城镇具有经常居住地;

  3.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由统筹地区具体规定年限);连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规定年限,具体为:西安市需满8年,其他各设区市需满5年,县城、中心镇只要首次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即可办理落户手续;

  以上三条必须同时具备。

  三、有关鼓励政策

  1.对举家在城镇居住生活,但仍在农村继续保留宅基地、承包地,享受农村优惠政策者,实行城市居住制度。除未分配承包地的子女可享受城市教育、医疗、就业等政策待遇外,其余人员不享受城镇居民政策待遇。

  2.对举家迁入城镇并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和承包地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标准为:退出的宅基地转为耕地,土地指标由市县统一使用,由当地政府按每户实际退出的宅基地按当地土地征用的平均价格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主要用于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时的住房补贴;退出的承包地,由集体流转,按当地流转费用加农业直补的平均值以10年计算给予一次性补贴,主要用于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后的医疗、养老保险等费用补贴。以上补贴资金由省、市、县相关部门依照国家现行土地政策制订具体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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