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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各(区)县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关于下发〈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6〕32号)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既往按照《关于下发〈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享受过免费配发辅助器具的,仍需申请辅助器具免费配发或购买补贴的,应按照本办法有关维修更换的规定,享受相关服务。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附件: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申请审批表

  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残疾类别

 

身份证号

 

残疾证号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家庭情况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城市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  享受残联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  低收入家庭□ 失业登记 □ 

申请辅助器具名称

 

申请人签字:

街道(乡镇)

残联意见

  

签字:   盖章:    日期             

区(县)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评估建议

   

签字:   盖章:    日期

区(县)残联

审批意见

 

配发辅助器具名称及型号:   价格:  

方式:免费配发□   

购买补贴 □   补贴金额    

    签字:   盖章:    日期

领取人签字

 

  签字:    日期: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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