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各(区)县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关于下发〈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6〕32号)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既往按照《关于下发〈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享受过免费配发辅助器具的,仍需申请辅助器具免费配发或购买补贴的,应按照本办法有关维修更换的规定,享受相关服务。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附件: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申请审批表
编号: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民族
| |
残疾类别
|
| 身份证号
|
| 残疾证号
| |
家庭地址
|
| 联系电话
| |
家庭情况
|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城市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 享受残联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 低收入家庭□ 失业登记 □
|
申请辅助器具名称
| 申请人签字:
|
街道(乡镇)
残联意见
| 签字: 盖章: 日期
|
区(县)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评估建议
| 签字: 盖章: 日期
|
区(县)残联
审批意见
| 配发辅助器具名称及型号: 价格:
方式:免费配发□
购买补贴 □ 补贴金额 元
签字: 盖章: 日期
|
领取人签字
|
签字: 日期: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