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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同类辅助器具,免费配发和购买补贴只能享受一项;申请辅助器具购买补贴,每次只能申请一件。享受过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的残疾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补贴。

  第十条 对辅助器具有个性化改造需求的残疾人,可到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区(县)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进行个性化改造设计,残疾人凭设计方案联系辅助器具厂家进行改造,所需费用个人负担。免费配发的辅助器具经过评估需要个性化改造的,由区(县)残联联系厂家完成,所需经费由区(县)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经费列支。

  第十一条 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区(县)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可为残疾人使用辅助器具提供指导。街道(乡镇)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站协同专业人员对出行不便的残疾人提供上门指导和服务。

  第十二条 免费配发的辅助器具出现损坏,在保修期内的,由厂家负责免费维修;超过保修期的,由区(县)残联联系厂家维修,所需经费由区(县)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经费列支。免费配发的辅助器具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维修的,或因残疾程度等发生改变,辅助器具不合适的,残疾人可按照免费配发的流程提出申请,同时将辅助器具交还区(县)残联进行“以旧换新”。

  第十三条 街道(乡镇)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站配置部分辅助器具,为有临时性辅助器具需求的人提供辅助器具租赁服务。

  第十四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经费、免费配发和购买补贴的资金从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

  第十五条 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对本办法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残疾人在申请辅助器具免费配发和购买补贴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相关免费配发和购买补贴资格,追回已享受的辅助器具和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16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少年配发辅助器具的,按照《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暂行办法》(京残发〔2008〕82号)执行,同时参照本办法享受除免费配发以外的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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