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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0年天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财政贴息项目指南的通知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0年天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财政贴息项目指南的通知
(津农委〔2010〕52号、津财农联〔2010〕34号)


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塘沽、汉沽、大港管委会,市有关局院、集团公司等单位:
  现将《2010年天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财政贴息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本辖区、本系统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按《项目指南》要求对项目进行论证和申报。每个项目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请于2010年7月23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农委和市财政局。

  附件:1.《2010年天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财政贴息项目指南》
  2.《天津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贴息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二O 一O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1:
  2010年天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财政贴息项目指南

  一、项目的支持原则
  (一)能够带动农民增收。申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必须对农民增收有明显的作用或贡献。
  (二)能够促进现代农业建设。申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必须是有基础、有特色、有优势的项目;必须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升农业规模化、标准化、装备化和国际化水平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三)能够增强市场竞争力。申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必须是本区县、本行业中的优势或主导产业;在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农业素质,增强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发挥重要带动作用。
  二、项目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二)2008年和2009年应有盈利业绩,能够有效提升企业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力;能够直接带动相当数量的农民(农户)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转化、储藏、运输和销售等。对扩大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有明显效果。
  (三)要有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直接与农户签订的《农产品购销合同》。
  (四)产品已实现可追溯,并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对所采用的原料或生产的产品已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并能带动较多农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优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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