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考核意见
考核组意见:
考核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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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委审定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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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标说明
下列指标说明按照《天津市区县科技进步考核表》中的指标排序进行。
一、基本情况指标
1.陆地面积:以统计年鉴或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填报。
2.海域面积:以统计年鉴或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填报。
3.总人口:按常住人口计算。以统计年鉴或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填报。
4.其中非农业人口:指标3中的非农业人口数。以统计年鉴或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填报。
5.GDP总量:以统计年鉴数据为准填报。
6.年财政收入:以统计年鉴数据为准填报。
7.年财政支出:以统计年鉴数据为准填报。
8.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是指本级财政一般预算的决算支出,以统计年鉴或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填报。
9.工业增加值:以统计年鉴数据为准填报。
10.工业废水排放量:以统计年鉴数据为准填报。
11.工业废气排放量:以统计年鉴数据为准填报。
12.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以统计年鉴数据为准填报。
13.本级科学技术支出:以统计年鉴或科技统计年鉴数据为准填报。
14.本级科学技术管理事务支出:以统计年鉴或科技统计年鉴数据为准填报。
15.科学技术普及支出:以科技统计年鉴或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填报。
16.风险投资基金:系指考核年度内本地区财政和民间等各方面风险投资基金总量。以科技统计年鉴或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填报。
17.专业技术人员数:专业技术人员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即企事业单位中已经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现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科学研究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教学人员,经济人员,会计人员,统计人员,翻译人员,图书资料、档案、文博人员,新闻出版人员,律师、公证人员,广播电视播音人员,工艺美术人员,体育人员,艺术人员及企业政治思想工作人员,共十七个专业技术职务类别。用来反映科技人力资源情况。以统计年鉴或科技统计年鉴数据为准填报。
18.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以统计年鉴或科技统计年鉴的数据为准填报。
19.专利申请数:系指向专利管理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件数。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以统计年鉴或专利管理部门提供的当年数据为准填报。
20.授权专利数、授权发明专利数:以统计年鉴或专利管理部门提供的当年数据为准填报。
2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术开发经费:以统计年鉴或科技统计年鉴的数据为准填报。
2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品销售收入:以统计年鉴或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填报。
23.获省(市、区)科技厅(委)项目数和经费额:是指在考核年度获得省(市、区)科技厅(委)立项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总数及其计划拨款经费总额。
24.获科学技术部项目数和经费额:是指在考核年度获得科学技术部立项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总数及其计划拨款经费总额。
25.科技管理部门编制人数和实际人数:是指在设置独立科技管理部门的情况下,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科技管理部门编制人数和实际工作人员数。如果没有独立的科技管理部门,此项填写0。
26.科技管理部门中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人数:是指在设置独立科技管理部门的情况下,科技管理部门中具有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数。如果没有独立科技管理部门,此项填写0。
二、考核指标
科技进步工作领导情况
1.党委和政府对科技进步工作的重视和领导情况:系指党委和政府召开专门研究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或参与的重大科技进步工作的常务会议次数、听取科技管理部门科技进步工作汇报的次数以及是否及时、有效地解决了科技进步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并产生显著成效。要求对召开的会议及解决科技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其产生成效进行说明。考核重点是解决科技进步工作中问题的重要性和产生的成效。提交的证明材料主要是会议纪要(录)。考核时可实地访查。
2.科技管理部门机构建设与履行职能情况:在机构建设上,一方面是本级政府中设立有独立机构、编制和职能的科技管理部门的情况,另一方面是所属乡镇(街道)设置专门科技工作机构或配置专人负责科技工作的情况。在履行职能上,一方面是地方党委和政府支持科技管理机构改善工作条件和为其配备强有力领导班子、支持其开展工作的情况;另一方面是科技管理部门履行职能情况。考核重点是党委和政府支持科技管理机构改善工作条件和为其配备强有力领导班子情况以及本级科技管理部门履行职能情况。
3.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建立和实施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的情况,另一方面是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实施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的情况。要求说明是否实施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以及其内容和方式及产生成效情况。考核重点是目标责任制实施产生的成效。
科技政策与法规的执行情况
4.科技进步政策和法规的制定及落实情况:系指本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特点具体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等的情况及产生的成效,制定各类科技进步政策、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及实施和产生成效情况。考核重点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等的落实情况,科技进步政策制定和落实及产生成效情况。
5.加强人才工作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及落实情况:系指本级政府为加强人才工作制定的各种政策和采取的各种措施及其实施产生的成效情况。考核重点是具体政策措施落实和产生成效情况。
科普工作情况
6.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全民素质纲要工作例会制度及其工作情况:系指有关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其工作和产生成效情况以及全民素质纲要工作例会制度及其工作和产生成效情况等。考核重点是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全民素质纲要工作例会制度建立和运行及产生成效情况。
7.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及活动开展和产生成效情况:系指本级政府支持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画廊(科普宣传栏)、科普活动站(室)等科普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科技下乡、科教进社区等群众性和经常性科普活动开展及其产生成效情况。考核重点是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及活动开展产生的成效。
基础性科技工作情况
8.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系指农业科技推广、科技信息系统、生产力促进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中介组织和机构等的建立和运行及产生成效。考核重点是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行及产生成效情况。
9.财政科学技术支出使用领域和方式及其产生成效情况:系指政府财政科学技术支出的使用领域、管理方式、绩效评价方法以及发挥的引导作用和产生成效情况,财政科学技术支出中归科技管理部门掌握和使用部分所占比例情况。考核重点是财政科学技术支出的使用和产生成效情况。
10.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工作开展及产生成效情况:系指本地区在促进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工作上所采取措施及其产生成效情况。考核重点是产生成效情况。
科技进步工作特色及成效
11.本地区科技进步工作特色及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情况:本指标考核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考核本地区在科技兴市(县)工作中在科技政策与管理、科技型企业发展、特色高新技术产业培育、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科技促进社会发展、节能减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及《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落实等方面的独创性工作和突出成效;另一方面是考核本地区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建设和谐社会的情况。
经济发展
12.GDP增长率、人均GDP:国内生产总值(GDP)指按市场价格计算的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国内生产总值有三种表现形态,即价值形态、收入形态和产品形态。从价值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全部货物和服务价值超过同期投入的全部非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价值的差额,即所有常住单位的增加值之和;从收入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创造并分配给常住单位和非常住单位的初次收入之和;从产品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最终使用的货物和服务价值减去货物和服务进口价值。在实际核算中,国内生产总值有三种计算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三种方法分别从不同的方面反映国内生产总值及其构成。GDP增长率=(考核年度GDP总量-考核上年度GDP总量)/考核上年度GDP总量*100%。人均GDP=地区生产总值/年末总人口。以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为准填报。
13.人均财政收入、人均财政收入增长率:财政收入指国家财政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所取得的收入,是实现国家职能的财力保证。主要包括:(1)各项税收:包括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进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等。(2)非税收入:包括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其他收入。人均财政收入=财政收入/年末总人口。人均财政收入增长率=(考核年度人均财政收入-考核上年度人均财政收入)/考核上年度人均财政收入*100%。以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为准填报。
社会发展
1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被调查的城镇居民家庭在支付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后所余下的实际收入。以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为准填报。
15.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率:指农村常住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和上交承包集体任务金额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率=(考核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考核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考核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0%。以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为准填报。
16.城乡居民收入比:城乡居民收入比=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以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为准填报。
17.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一级学校比例: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一级学校比例=当年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等入学人数/初中毕业生人数,以统计年鉴或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