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节能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10〕9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全省“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根据《青海省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和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指标是衡量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标志,事关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下大决心、花大力气,采取强有力、见效快的措施,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要妥善处理好经济发展与节能减排的关系,既要把节能减排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又要坚持加快发展,确保完成全年经济发展目标任务,努力实现节能减排与经济社会的统筹、协调发展。
二、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各州(地、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对本地区生产能力及设备进行排查,对2009年底前已按计划淘汰的落后产能必须依法立即实行关闭;对未按规定实施关闭的,电力部门停止供电,防止落后产能死灰复燃。要不断完善淘汰落后产能机制,认真落实相关措施,严格执行全省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确保9月底前完成淘汰铁合金1615万吨、电解铝5万吨、碳化硅5万吨、电石25万吨,10月底前完成淘汰水泥245万吨。
三、进一步加快节能技术改造步伐。各级政府要加大节能减排财政资金投入,积极引导、鼓励企业加快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步伐,按照国家发布的行业生产效能、标杆企业指标体系和标准,组织企业特别是重点用能企业开展对标达标活动,积极推广行业节能先进技术和先进经验。工业企业要积极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大力推广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充分挖掘节能潜力,尤其是主要产品能耗高于国家限定标准的企业,要限期改造,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要停产整顿。加快铁合金及水泥余热发电、低压无功率补偿技术和变频技术推广应用。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和服务,确保年内按时完成节能技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