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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意见
(青政办〔2010〕9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安排
  (一)铁合金:淘汰12500KVA以下矿热炉,淘汰落后产能1615万吨。其中,西宁市淘汰442万吨、海北州淘汰31万吨、海东地区淘汰863万吨,实现节能量196万吨标准煤。
  (二)电解铝:淘汰100KA及以下预焙电解槽。其中,西宁市淘汰落后产能5万吨,实现节能量89万吨标准煤。
  (三)水泥:淘汰所有机立窑,淘汰落后产能245万吨。其中,西宁市淘汰30万吨、海南州淘汰10万吨、海东地区淘汰205万吨,实现节能量27万吨标准煤。
  (四)碳化硅:淘汰6300KVA以下的冶炼炉。其中,海东地区淘汰落后产能5万吨,实现节能量38万吨标准煤。
  (五)电石:淘汰12500KVA以下及开放式电石炉。其中,海东地区淘汰落后产能25万吨,实现节能量1万吨标准煤。总计实现节能量36万吨标准煤。
  二、工作措施
  (一)分解落实任务。按照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要求,省经委制定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州、地、市和有关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的要求,为确保完成今年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目标,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提前至今年9月底前全部实施关停(水泥行业10月底前完成淘汰任务)。从6月份开始,进一步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按照节能量顺序,逐月淘汰铁合金、电解铝、碳化硅、电石和水泥的落后产能。同时,向社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淘汰设备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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