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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结果公开的方式

  拆迁人和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在拆迁基地设立结果公开专栏,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在结果公开专栏公开;有条件的拆迁基地,可建立结果公开查询系统,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在查询系统中公开。做到签约一户,公开一户,实时反映拆迁补偿安置动态。

  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及直接利益相关人可以查询查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

  (三)结果公开的释疑和纠正

  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在结果公开过程中,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的问题及时调查,并予答复;对公开内容有错误的,要及时纠正,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结果公开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公信评议制度

  拆迁基地应当建立由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方面组成的拆迁评议小组,并可吸纳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推荐或选举的代表参加。拆迁评议小组对拆迁基地前期摸底调查、拆迁方案制定、结果公开执行、矛盾调处化解等情况进行评议监督,评议结果也应当公开。

  (二)接受审计监督

  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做到公开结果与审计结果相一致。区县房管局和监察部门,对公开结果与审计结果不一致的,必须予以严肃处理。

  (三)实行结果公开专项检查

  区县房管局和监察部门,应当对建筑面积认定、居住困难认定、结果公开执行、补偿资金发放、安置房源使用等情况,实行专项检查,并建立检查档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解决;对结果公开执行情况好、居民认可度高的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应当予以表彰。

  (四)完善信访接待制

  区县房管局和监察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及《上海市信访条例》,对信访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核查处理,杜绝违法侵害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利益的情形。对经过法院终审判决、信访答复复查、复核的案件,在拆迁基地结果公开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并提请市有关职能部门实施信访终结制。

  (五)深入推进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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