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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21日)废止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房管拆〔2010〕192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监察局,各房屋拆迁单位:

  现将《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监察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

  为了深入推进“阳光拆迁”,增强房屋拆迁透明度和公信力,现就实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并加强房屋拆迁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 结果公开的涵义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以下简称结果公开),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最终的补偿安置结果以及组成补偿安置结果的各相关要素和操作过程的公开。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是指货币补偿款总额、安置房源(套数、地址、面积、价格),以及其他补偿费用。

  相关要素,是指被拆除房屋权证情况、建筑面积、评估价格、居住困难的认定以及根据拆迁方案对补偿安置结果有影响的要素。

  操作过程,是指被拆除房屋权属调查、在册人口调查、建筑面积认定、居住困难认定、拆迁评估、签约、裁决等环节。

  二、结果公开的基本要求

  (一)拆迁人制定结果公开方案

  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是结果公开的责任主体。

  凡申报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必须在拆迁方案中增加实行结果公开的条款,包括实行结果公开的方式、内容等,报区县房管局审批,并向区县监察部门和拆迁基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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