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住房保障中心、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配售行为,方便房地产登记,根据《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和《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七月六日
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配售行为,方便房地产登记,根据《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和《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就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包括预售和出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预出(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
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和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分别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证(以下简称“大产证”)的,由区(县)住房保障中心通过住房保障网,公布下列信息:
(一)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大产证;
(二)经济适用住房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平面布置图、建筑分层平面图;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楼盘表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座落位置、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户型、分摊情况、竣工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