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社〔2010〕21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现将《湖南省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暂行办法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
湖南省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根据《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的通知》(湘发〔2010〕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就业工作管理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原则是:(1)就业政策属地管理原则;(2)就业专项资金分配与就业管理事务相匹配原则;(3)确保落实就业政策、完成目标任务的原则;(4)公平、公正、科学、合理、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只能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等补贴,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对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以及经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批准的其他相关支出;如中央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四条 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行“以上年补助数为基数、按影响因素滚动调整”的分配办法。如果中央和省本级调整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则相应按比例调整各市州本级(含非省直管的区、县,下同)、省直管县分配基数。
第五条 省对市州本级及县(市、区)的分配数=上年度省对市州本级及县(市、区)的分配数×(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调整系数×0.3+就业目标完成情况调整系数×0.3+就业专项资金配套情况调整系数×0.2+财政困难程度调整系数×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