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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抗洪救灾及灾后重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抗洪救灾及灾后重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函〔2010〕36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局:

  今年入夏以来,我省连降大到暴雨,造成部分地区出现严重洪涝灾害,给生产经营和群众生活造成了很大影响。为全力支持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众尽快恢复生产,切实帮助广大纳税人渡过难关,经研究,现就支持抗洪救灾及灾后重建有关税收政策和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尽快恢复生产经营的税收政策措施

  (一)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企业因洪涝灾害造成的、且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经税务部门审批后,准予税前扣除。

  (三)对因遭受洪涝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核,在2010年7月-12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对个人因遭受洪涝灾害损失取得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对生产经营受洪灾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个体定期定额纳税户,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受灾情况,依据个体工商户核定办法,对定额进行适当调整。

  二、关于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救灾重建的税收政策措施

  (六)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七)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关于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措施

  (八)对灾区个人恢复重建的自建自用房屋,不征建筑业营业税。

  (九)对纳税人遭灾受损,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以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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