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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2010年本市电力迎峰度夏期间企业夏季轮休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2010年本市电力迎峰度夏期间企业夏季轮休的通知
(沪经信电(2010)34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20号)的工作安排,为确保夏季电力供需平衡,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现就实施2010年本市电力迎峰度夏期间企业夏季轮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经委、集团公司、市级工业开发区要高度重视夏季轮休工作,认真做好沟通和宣传,切实安排好轮休计划,既取得企业的理解和支持,又完成本行业、本地区的轮休任务,保证电力迎峰度夏期间安全、有序用电。

  二、列入夏季轮休范围的企业,可于2010年6月至11月期间(法定节假日除外),适当调整工作日,以减少夏季轮休对企业生产带来的影响,确保完成全年经济运行目标。要把实施夏季轮休与安排年度检修计划结合起来,尽量将年度检修安排在夏季轮休期间进行。

  三、列入夏季轮休范围的企业,可于2010年6月至11月期间在一线生产岗位的员工中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须凭“2010年夏季电力客户轮休告知书”和员工轮休计划到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审批手续(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除外)。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各企业应严格执行轮休计划,确保其平均周工作时间和平均日工作时间基本符合法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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