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全省项目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十)实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落实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和最低限价制度,在保证出让底价不低于土地取得、土地前期开发和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前提下,对符合省优先发展产业和用地集约要求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包括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的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三、财税政策

  (十一)落实以增值税转型为重点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从纳税年度起5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适当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被拆迁人依据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费,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十三)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享受研发经费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十四)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十五)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十六)对从省外、国外引进并建成投产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由省级财政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对引进项目的地方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