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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全省项目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四)明确项目企业跨行业联合、兼并和重组的准入条件。支持大项目企业经营资格重组整合,企业联合、兼并重组前各自的经营范围可直接登记为重组后新企业的经营范围,需要办理前置审批许可的项目,在办理主体变更审批后,免于重新办理许可审批。

  (五)明确新兴产业大项目企业市场准入条件。为保障大项目和重点企业开立银行账户、注入资金和筹建等前期需要,对于新兴产业设立、新增投资急需办理营业执照的,按照“XX项目投资”的经营范围先行发放营业执照,取得法定审批后再补办相关登记手续。对于超出国家行业规范的新行业、新项目,不受现有国民经济行业限制,经营范围直接按照企业申请予以核定。

  二、土地政策

  (六)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上向重点项目倾斜。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预留30%优先用于独立选址的重点项目建设。保障已列入中央和省新增投资计划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需求。科学安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等用地计划。统筹安排城乡用地,合理安排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建设用地,重点保障农村建设用地。

  (七)全省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证“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信息、现代装备制造产业,下同)项目用地。“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项目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采取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工业等经营性用地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出让供地时,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原则上分期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最长不得超过2年。

  (八)改进单独选址用地报批方式。对线状工程项目实行分地区、分段报批,对于跨地区的单独选址项目,可以市地为单位分次报批,涉及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分期、分阶段报批用地;需报国家审批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重点建设项目单独选址用地,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的项目用地,在完成初步设计、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的前提下,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以申请先行用地,在国家批准先行用地后6个月内,由地方政府负责完成永久性用地报批工作。

  (九)实行农村建设用地与城镇建设用地计划增减挂钩办法。支持地方政府和垦区管局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挂钩周转指标可在3年内分期归还。通过采取“空心村”治理、撤村并屯、整村搬迁、建新拆旧和实施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等措施,拓展项目建设用地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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