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
(大政发[2010]4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供暖体制改革,缓解因煤价上涨对供暖行业的影响,促进供暖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证冬季供暖质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相关价格管理政策法规,本着“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适当调整”的原则,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城区供暖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住宅供暖价格由现行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23元调整为28元;非居民住宅供暖价格继续按每平方米 33元执行。上述价格中,每平方米含保险费0.20元,由供暖企业负责投保,供暖企业不得将该项资金挪用。
二、居民住宅与非居民住宅供暖的界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屋使用性质为准。
三、供暖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对未列入房屋所有权证的面积(赠送面积)部分,有供暖设施的应予收费,无供暖设施的不予收费,具体标准为:
1.室内净高在2.7米以上,按房屋实际套内建筑面积收费;
2.室内净高在2.7米(含2.7米)以下,2.2米以上的,按房屋套内建筑面积90%收费;
3.室内净高在2.2米(含2.2米)以下的,按房屋套内建筑面积60%收费;
4.经供暖企业同意,用户自行安装供暖设施的,可参照上述标准由供用热双方协商议定收费。
5.与居民住宅一体的车库、仓房有供暖设施的,按居民住宅供暖价格执行。
四、非居民住宅供暖以室内净高4.0米为限,每超过0.3米(含0.3米)加价10%,不足0.3米不加价。室内净高超过7米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收费。
五、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供暖价格按居民住宅供暖价格执行。企事业单位、各类学校的职工和学生宿舍供暖价格按居民住宅供暖价格执行。国家、省、市有明确政策规定的,各供暖企业按相关文件执行。
六、因特殊供暖方式或用户对供暖有特殊要求,其价格由供用热双方协商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