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二十二)加强对国家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管理。要按照“科学规划、细化预算、严格审计”的原则认真落实好国家财力性转移支付政策,加强对国家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管。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发改部门依据转型规划制订资金使用具体工作方案,提出资金投向和重点项目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初审,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后,由市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执行。省审计厅负责每年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进行专项审计,确保资金用于转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资源枯竭城市将资金使用情况每半年上报省资源枯竭城市可持续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十三)积极争取国家扶持政策。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我省资源枯竭城市可持续发展目标,在农林牧水、城市建设、环境治理、交通、旅游、煤矿安全、重大装备自主化建设、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发展接续替代产业和吸纳就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及高技术产业发展、沉陷区治理与棚户区改造、厂办大集体改革、分离企业办社会等领域,继续做好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支持政策、国债、一般性和专项转移支付等工作。
(二十四)加大省级政策扶持力度。省直有关部门通过积极整合现有与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工作有关的各类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推动资源枯竭城市可持续发展。在社会保障、生态治理、人居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投资方面和规划重大产业项目布局上优先考虑资源枯竭城市可持续发展需要,完善配套条件,简化程序,加快审批。
(二十五)进一步提升资源枯竭城市投融资能力。积极推进我省资源枯竭城市与国家开发银行签署金融合作协议。加强银企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资源枯竭城市转型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资源枯竭城市加快发展金融租赁、担保和再担保服务,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鼓励和支持资源枯竭城市利用世行、亚行贷款及国外资本参与经济转型和发展接续替代产业。
九、建立完善任务责任制度
(二十六)资源枯竭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负总责。省人民政府已发文成立资源枯竭城市可持续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鄂政办发〔2009〕8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国资委、武汉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林业局、省银监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研究和解决资源枯竭城市可持续发展重大问题和突出矛盾,协调配合制订产业、财政、金融、税收、土地、矿产、教育、社会保障、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支持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相关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