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改善资源枯竭城市人居环境。资源枯竭城市要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投入纳入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按照可持续发展要求,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创造宜居环境。加快完善污水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等有显著环境效益的市政公用设施,加快重点污染企业的搬迁以及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步伐,推进以城区绿化为主要内容的城市生态建设。
(十三)加强矿山的生态环境保护。科学规划矿山资源的开发,制订相关标准和规范,依法开展规划环评,严格项目环评审批。资源开采前必须进行生态破坏和经济损失专项评估,对可能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应禁止开采;经评估可以开采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制定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资源开采活动的环境监理,切实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同步治理矿区“三废”和地质灾害,防止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和水资源破坏。加强采空区、大型矿坑对地质结构、地下水造成危害的基础性研究,研究制定治理办法。省级地质灾害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在安排上对资源枯竭城市给予倾斜。
(十四)积极开展矿山土地复垦。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和保护规划以及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合理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城市地质项目,并向资源枯竭城市倾斜,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土地复垦类型为主。做好土地复垦规划和计划,从征收的土地复垦费中列支专项资金,加大矿山废弃土地的复垦力度。省级土地开发复垦、高产农田建设资金优先安排资源枯竭城市。
(十五)大力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推广先进适用的开采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矿山回采率、选矿和冶炼回收率及劳动生产率,减少物质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加强资源综合勘查和评价,开发利用好各种共伴生资源,逐步实现尾矿有价元素的回收再利用。有关部门要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矿山企业须对共伴生资源和尾矿、废弃物中的重要有价元素回收再利用。积极推动资源枯竭城市发展循环经济,大力推广清洁生产技术,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扩大循环经济规模。
五、着力解决就业等突出社会问题
(十六)努力为失业人员和新增劳动力就业创造条件。资源枯竭城市要坚持就业优先的原则,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在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重点完善就业政策体系和制度保障,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为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服务。支持资源枯竭城市利用现有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或就业训练中心,建立就业实训基地,加强对城市下岗职工、新增劳动力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培训。鼓励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就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及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