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成员单位有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商务厅、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物价局、人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南京电监办、省电力公司等,统筹协调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和部门分工,负责目标任务分解和组织落实,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地也要在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加快推进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附件: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工作分工表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工作分工表
序号
| 主要任务
| 负责单位
| 参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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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研究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和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及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到各市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 省协调小组其他组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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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根据省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制订实施方案,细化分解到县(市)、落实到企业
| 各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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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严格环评、能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防止新增落后产能
| 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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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鼓励支持优势企业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 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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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落实国家差别电价政策;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
| 省物价局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厅,南京电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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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
| 省环保厅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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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加强对企业执行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 省质监局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安监局、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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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 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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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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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的土地使用成本
| 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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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 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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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撤回已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 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质监局、安监局,江苏银监局,人行南京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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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并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 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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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支持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加大奖励力度
| 省财政厅
| 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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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指导、督促各地和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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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严格执行生产、技术、安全、耗能、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做好标准间的衔接,加强标准贯彻
| 省质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安监局、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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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技改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
| 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国税局、地税局、安监局,江苏银监局,人行南京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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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定期向省有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 各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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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及总体进展情况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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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情况报告省政府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 省协调小组其他组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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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依法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省监察厅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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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推进机制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 省协调小组其他组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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