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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0〕7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部署,加大电力、钢铁、水泥、化工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我省经济发展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仍然十分繁重,各地、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结合江苏实际,现就我省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
  (一)全面完成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2010-2012年,全省重点要淘汰电力、钢铁、水泥、化工、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的落后产能。在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基础上,根据我省钢铁、石化、纺织、轻工等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纲要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范围及标准,确定我省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促进产业加快转型升级。
  (二)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9号),继续清理整顿各类化工生产企业,对违法违规设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化工生产企业,坚决予以关闭。对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坚决予以淘汰。同时推进化工集中区整治和化工企业入园进区。
  (三)继续推进太湖流域工业污染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化工、印染、造纸、电镀、食品(酿造)等行业的重污染企业,坚决关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二、分解落实目标责任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制订三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计划,按年度分解下达任务指标。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电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除电力、煤炭以外其他各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各级政府对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总责。各市要根据省下达的目标任务要求,制订本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分解到县、市(区),落实到具体企业。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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