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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旅游局直属国有企业开展清理“小金库”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旅游局直属国有企业开展清理“小金库”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直属各国有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省纪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治理实施方案>及<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赣纪发[2010]17号)的要求,省旅游局制定了《江西省旅游局直属国有企业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江西省旅游局直属国有企业开展“小金库”
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省纪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治理实施方案>及<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赣纪发[2010]17号)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就省旅游局直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的范围是局直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凡国有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国有企业“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一)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
  1. 用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营业收入设立“小金库”;
  2. 用资产处置、出租、使用收入设立“小金库”;
  3. 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设立“小金库”;
  4. 用政府奖励资金、社会捐赠、企业高管人员上交兼职薪酬、境外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人员劳务费用结余等其他收入设立“小金库”。
  (二)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
  1. 虚列产品成本、工程成本、采购成本、劳务成本等营业成本设立“小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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