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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担保机构在支付代偿款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应督促并协同基层或区县及市妇联积极制定追偿措施并实施追偿,经办银行应予以配合。追偿措施包括:
  (一)督促借款人制订还款计划,尽快收回代偿款;
  (二)依法处置贷款抵押(质押)物;
  (三)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区县签约担保机构追偿收回的资金,作为以后年度市级签约担保机构在从妇女创业专项担保基金中拨付区县签约担保机构垫付代偿款的资金来源,单独记账管理。市级签约担保机构追偿收回的资金,并入妇女创业专项担保基金本金。追偿债权所得抵债资产,应限定于国家政策允许流通和可变现的范围,其处置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市财政局对符合贴息条件的妇女借款人贴息,有关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妇女创办个体工商户及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小企业且妇女任法人或合伙事务执行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妇女就业申请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按《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执行,不在此办法规定之内。
  再次申请上述小额担保贷款的,在提供申请资料时,为减化手续,只需提供上次申请资料中已变更的资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妇女联合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后30日后实施。

  附:
  北京市妇女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核准书

  一、贷款申请表

借款人姓名

 

申请金额

人民币        元

贷款期限

      月

贷款用途

 

 

 

 

身份证号 码

 

农村妇女

□是 □否

出生

日期

  年 月 日

再就业优惠证编号

 

毕业证书编号

 

自谋职业证明编号

 

转移就业登记编号

 

最高

学历

□博士 □硕士 □本科 □大专

□中专及以下

婚姻

状况

□已婚□未婚

子女

人数

 

户 籍

地 址

 

邮政

编码

 

现居住

地 址

□同户籍地 

□另列于右

邮政

编码

 

住 宅

权 属

□自有 □租赁

□其他

住宅

电话

 

移动

电话

 

电子

信箱

 

通 讯

地 址

□同户籍地 □另列于右

□同现居住地

邮政

编码

 

配偶资料

姓 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

 

工 作

单 位

 

电话

 

最高

学历

□博士 □硕士 □本科

□大专 □中专及以下

经营情况

实 体

名 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营业场所地址

 

邮政

编码

 

电话

 

经 营范 围

 

总投入

资 金

人民币     万元

本人年收 入

人民币    万元

申请时附送文件: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或退伍(转业)证明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个体经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4.经营场地权属证明;5.自有资金证明;附送文件材料一式四份。

声明事项:

一、借款人声明,本申请书所填各项及所附文件资料均属事实,并同意贵单位向有关部门、个人查证核实。

二、本人同意贵单位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将本人资料透露给其他部门或有关机构,以收集进一步资料。

三、借款人所附申请文件,无论本贷款申请核准与否,本人同意由贵单位处理,无须退还本人。

四、借款人知悉贵单位保有本贷款申请核准与否的权利。

 

借款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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