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担保和放款
区县签约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在收到材料和基层妇联、社保所的核准意见后,对项目进行资料的合规性审查,担保机构即出具《同意担保意向书》,经办银行则据此审批贷款,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担保机构、申请人、经办银行签订相关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委托保证合同及反担保合同等,基层妇联组织受托办理(担保机构协助办理)反担保公证,经办银行办理放款手续后放款。
第十二条 妇女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小企业且妇女任法人或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担保贷款程序
(一)申请
可向注册登记地区县妇联组织提出担保贷款申请,填写《北京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核准书》,并提供下列文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一式四份(区县妇联、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各一份):
1.《北京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核准书》。
2.《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5.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即《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之一。
6.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注册验资及历次的增资)。
7.经营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
8.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9.贷款卡复印件和密码及贷款卡查询结果和企业出资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10.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11.项目可行性报告(新设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或技术改造项目提供)。
1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个人简历,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3.决定申请担保贷款的股东会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书。
14.近两年及当期财务报表。
15.自有资金不低于贷款额度30%的证明。
16. 产品购销合同。
17.近一年银行对账单。
18.拟提供反担保措施的相关文件。
19.区县妇联及担保公司、经办银行需要的其它资料。
申请最高5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还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20.企业现有职工中本市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1.企业招用本市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22.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2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及复印件。
上述原件经区县妇联审查后退还给申请人,其中农村妇女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不提供上述第5项材料。
(二)审核和批准
区县妇联在总额度之内,受理符合上述条件的妇女创办小企业担保贷款申请。在申请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担保机构的要求对申请人的继往信用情况、项目可行性、持续经营能力、贷款用途、还款能力及反担保措施等进行审核,按照担保机构的格式文本撰写项目审核报告,按照审慎原则出具担保贷款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在材料齐备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招用失业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与招用人员按照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审核意见转区县妇联组织,区县妇联组织将申请材料、审核意见一并报送市级签约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
(三)担保和放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