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借助妇联贴近基层、贴近妇女、贴近家庭的优势及推动妇女创业的职能,在妇女创业专项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余额范围内,项目受理、审查和批准及在保项目监控、代偿追偿均由基层妇联组织负责;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原则上负责资料合规性审查、办理担保和放款手续,提供担保和放款;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妇联负责上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项目前期运作,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共同负责对基层妇联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辅导,至其可独立审核。
第八条 市级担保机构应每月对在保余额进行总额管理,当在保余额接近专项担保基金余额放大5倍的额度时,应及时告知相关担保机构和银行,并就额度是否做出调整向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 在妇女创业专项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余额范围内,各区县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实行分区县的风险总额控制,当某一区县担保逾期代偿率达到或超过20%时,则该区县的担保贷款业务暂停,应当集中进行催收,至低于上述比例后经向市级签约担保机构申请批准,可重新恢复。
区县担保逾期代偿率=[(一个区县的累计逾期、展期、借新还旧项目余额+该区县累计的代偿项目余额)/该区县累计解除担保责任金额]×100%。
第十条 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市妇联将上月各区县的项目受理审批、发放、在保、解除、代偿追偿及项目明细等情况汇总制表,经办银行将上月放款及还款情况一并报市级签约担保机构。市级担保机构将上述分别进行核对及与自行办理的小额贷款担保项目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四章 担保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人为妇女个体工商户的贷款程序
(一)申请
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基层妇联组织提出担保贷款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份(基层妇联、社保所、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各一份):
1.《北京市妇女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核准书》。
2.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3.申请人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即《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其中一种。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特殊行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6.申请人已用于经营投入资金不低于担保贷款本金30%的证明材料。
7.反担保措施资料。
8.基层妇联、担保机构、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上述原件经基层妇联组织审查后退还给申请人,复印件应由申请人逐页签字。其中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不提供上述第3项材料。
(二)审核和批准
基层妇联组织在总额度之内,受理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在申请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担保机构的要求对申请人的继往信用情况、贷款需求、项目可行性、还款能力、经营能力及反担保措施等进行初审,按照审慎原则出具担保贷款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申请材料报送至社保所,社保所接到齐备的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质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审核意见转基层妇联组织,基层妇联组织将申请材料、审核意见一并报送区县签约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