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10〕889号)
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妇女联合会,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银行、北京市农村商业银行、各担保机构:
为支持本市妇女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组织起来创业,根据《
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现印发《北京市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妇女联合会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北京市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保障妇女发展权利,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根据《
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和《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京财经一〔2009〕101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是指与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区县财政局、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约,并承担本市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
第二章 贷款担保对象、额度、期限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一是指符合条件的妇女自谋职业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二是指符合条件的妇女人员自主、合伙创办且任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事务执行人的小企业。(房地产、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
符合条件的妇女是指具有本市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妇女人员、持有《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女性大学毕业生、持有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女性复员(转业)军人、农村妇女。
第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妇女个体工商户借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额度不超过8万元。已经享受过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且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无不良记录的妇女个体工商户再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额度可提高到不超过10万元。
符合条件的妇女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提供的担保额度一般为20万元,或根据企业合伙人和现有职工中本市失业人员和农村妇女总人数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可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担保及贷款额度。
本办法所称本市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有《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持有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办理了转移就业登记并取得相关证明的农村劳动力。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第三章 担保基金设立、管理、风险控制
第六条 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行“统一管理、总额控制、分级审批、区别对待”的原则,即将其纳入市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中,实行统一管理,从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中划定1000万元资金额度(以下称“妇女创业专项担保基金”),专项用于妇女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和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妇女创业专项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妇女创业专项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之后若达到上限,可另行商议扩大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