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盐政发〔2010〕62号)
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
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市政府2010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印发给你们,并作如下通知:
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承担本计划确定的规范性文件项目起草任务的部门,要成立专门的项目起草小组,由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并明确专门处室和专门人员具体负责项目的调研、起草、报送及对口联系等工作。各起草部门应在规定的报送时间之前,将规范性文件项目草案连同送审报告、起草说明(包括起草过程、部门之间的分歧意见和协商情况、会签意见等)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政策依据材料各一式10份一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报送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市政府法制办将不予审核,并出具文件退回处理单,待有关材料齐全后,再行受理。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立足全局,确保质量。要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要紧紧围绕江苏沿海开发规划的要求,促进社会生产力和经济实力不断发展;要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三、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计划的执行。各部门要认真重视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按照计划的要求按时完成文件的调研、起草、报送任务。因上位法调整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而不能按时完成项目报送工作的,要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并报市政府同意暂缓制定。逾期不报送同时也不说明情况的,市政府法制办将提请市政府同意取消该项目的执行。年度规范性文件计划执行情况作为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依法行政及政府法制工作年度考核时将作为一项重要的评分标准,以全面反映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四、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有关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以上通知,希即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