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可由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委托市公房管理部门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政府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实行市场化、社会化物业管理,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委依据国家、省、市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规划,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等内容,报市政府同意后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发改、财政、国土等部门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廉租住房保障规划,于每年年初提出当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年度计划应明确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标准、房源筹集、资金需求和实施步骤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合作。
发改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建设计划立项审批工作;
国土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审批等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资金筹集管理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建筑总平及单体设计审批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家庭的收入认定工作;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物价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核定工作;
人民银行负责廉租住房建设贷款利率优惠政策落实相关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建设税费优惠落实相关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十九条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经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并按照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