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四)上级补助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五)社会捐赠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以及发放租赁补贴,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第二十五条 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单位投资并按照政府规定收取租金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二十六条 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位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在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位商品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在用地规划、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载明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房源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在市区三级及以外地段的小区中收购。
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予以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计划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规划选址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情况下,选择水电气等公建配套完善,公交、医院、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齐全的区域,方便群众生活。
第二十八条 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有资质的房屋装修施工单位对新建廉租住房进行适当装修,装修需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具备基本居住条件。
第二十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依照规定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三十条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者捐赠资金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新建、改建和收购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的,其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产权属国家所有,按《
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