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成员,指经民政部门(其中特困家庭由市总工会认定)依据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收入标准等审核认定的家庭人员。
与房主无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不纳入家庭成员范围。
第十六条 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请家庭的住房:
(一)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
(三)家庭成员已转让或被拆迁不满5年的自有或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房);
(四)已购买或已拆迁安置的房屋。
第十七条 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面积为准。不能确定住房建筑面积的,混合结构多层住房按1.38系数,其他住房按1.2系数将住房使用面积折算成建筑面积。
第四章 申请和核准
第十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二)家庭住房证明。指家庭成员所有住房证明,如公房租赁证、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拆迁住房安置协议或其他住房证明;
(三)最低收入家庭需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或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低收入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收入证明;
(四)其他相关辅助证明或材料(如离婚协议或判决书等)。
以上材料中属证件类的,由受理单位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第十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住房保障窗口提交《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2社区住房保障窗口经验证预审,符合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单》,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材料报街道办事处初审。
(二)初审
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经济收入等情况进行逐项调查、取证、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公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
(三)住房状况审核
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送区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