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应当给予租赁补贴。
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的租赁补贴标准由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公开摇号,由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根据房源情况制定实物配租摇号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实物配租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按房屋使用面积计算,具体计算方式为:户月租金=租金基价住房条件增减率(地段、朝向、楼层)使用面积+附属设施租金。
第十一条 实物配租住房的承租人须按月足额缴纳房屋租金、水电费、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第三章 保障对象和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夫妇双方至少有一方具有市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保障面积标准;
(三)家庭收入为最低收入或低收入。
经认定符合急需救助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也可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第十三条 实物配租主要面向符合第十二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
(一)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
(二)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
(三)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四条 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人员之一的,可以在轮候时优先配租廉租住房:
(一)市级以上劳模、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
(二)经残联部门认定的4类(肢残、智残、精残、盲残)伤残1~2级的重度残疾人,或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鉴定为1~6级(含)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人员;
(三)年满60周岁的孤寡无房老人。
第十五条 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是指与申请人长期共同生活居住,作为计算家庭收入和分摊住房面积的家庭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