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盐政规发〔2010〕1号)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盐城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建设,逐步解决市区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等部委《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
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区最低收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及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工作适用本细则。
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由民政部门(其中特困家庭由市总工会认定)依据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收入标准等审核认定。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公示、审核和轮候制度。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是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民政等部门、街道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初审和要件复核工作。
市发改、监察、财政、民政、规划、国土、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税务、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涉及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实施。
租赁补贴是指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六条 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