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列项目考核,包括结核病防治、社区卫生诊断、重点慢性病筛查三个项目。单列项目考核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核定应得分数。
(二)综合考核项目采用三种方法。包括专业部门考核、相关部门考核和社会满意度评价三部分核定总得分。专业部门考核由市卫生局组织实施,考核得分占总得分的40%;相关部门考核由市财政、市民政、市残联共同组织实施,考核得分占总得分的30%;社会满意度评价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价得分占总得分的30%。
第五条 结算方式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项目经费,根据其考核得分结果,依据辖区服务人口数和人均补助标准计算。单列项目经费,根据单项考核结果核定计算。
(二)原则上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和考核结果,采取年初预付和年终结算的方式核拨项目经费。对妇女保健项目中常见病筛查经费,由市财政根据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统计的各区县上年度完成实际工作量,年初预拨一个季度经费,以后各季按上季工作进度据实核拨项目经费;妇女保健和计划生育指导、社区儿童保健项目的其他工作经费按照《社区妇女儿童保健项目资金分配办法》(正在拟定)执行。
(三)考核质控经费划拨到相应执行单位:
1.划拨到市卫生局列支项目:市级评估考核费、市级督导质控费、市级第三方调查费用、项目技术培训费、项目公示费用、项目工作指南印刷费以及市级社区卫生诊断汇总费;
2.划拨到区(县)卫生局列支项目:区(县)级评估考核费、区(县)级督导质控费、区(县)级第三方调查费用以及区(县)级社区卫生诊断汇总费;
3.划拨到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列支的项目:财务管理质控费、项目管理质控费。
第六条 工作职责
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共同负责制定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核定标准和考核标准。市卫生局负责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牵头负责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经费核定结算和拨付工作,负责项目经费的使用监管。
各区(县)财政局、卫生局依据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核定办法和考核办法,负责项目全面管理和项目经费初步核定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