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核定依据
(一)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核定
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以18个区(县)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人口数和暂住6个月以上人口数为基础,由区财政局和区卫生局进行复核,上报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确认,作为市、区两级财政筹集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依据。
各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涉及服务人口的核定依据为:低保贫困人数以民政部门提供数据为准;已核发残疾证的精神残疾和肢体残疾的人数以市残联提供数据为准;0-7岁儿童数、30-65岁已婚妇女数、孕产妇人数、社区管理肺结核病人数、法定传染病的发病例数以市妇幼保健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数据为准;城乡60岁以上已发现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的人数以区县卫生局提供数据为准。
(二)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成本核定
1.人工成本。有国家规定标准的收费项目,按不高于国家标准核定;没有国家规定标准的收费项目,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职工年人均工资为参考依据,按照额定工作时间乘以每小时工资核定该项目人工成本。
2.物耗成本。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涉及的物耗,原则上以按照全市统一的政府招标采购价格核定,凡未纳入政府招标采购目录的,按实际成本核定。
3.其他相关成本。由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
经核定,2010年市内六区和滨海新区城区承担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8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417个;农村乡镇卫生院154个,村卫生所2889个。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含个人承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市卫生局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后,方可核定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机构。
(四)补助经费核定
根据核定的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数,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筹资标准和分担比例,分别核定市财政、区(县)财政的补助金额,其中,市内六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塘沽区、汉沽区和大港区的补助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4:6的比例分别承担;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县、静海县、蓟县的补助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6:4的比例分别承担。
第四条 项目考核
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与工作数量和质量挂钩,在各区(县)自行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市级复核,复核包括单列项目考核和综合项目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