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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要对本市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实际支出情况进行分析,建立筹资标准的动态管理机制,当年累计资金结余超过筹资总额的15%时,应减少市、区两级财政的筹资标准或修订补助政策;当年资金支出缺口超过筹资总额的15%时,经市政府批准,提高市、区两级财政的筹资标准,适时调整医疗救助政策。
  第十二条 市财政在财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专户下,设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账,用于汇集市和区县财政部门按标准安排的预算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资金、利息收入等多渠道筹集的医疗救助资金。
  第十三条 市人力社保局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支出账户,用于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暂存支付款项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款项,划拨该账户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等业务核算。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和收回医院周转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十四条 市财政每年根据医疗救助对象人数和筹资标准安排市财政补助资金,于年初一次性划入市财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各区县财政应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由市财政按季度在市与区县两级财政调度资金中归集,并拨入市级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市民政局负责对医疗救助对象进行审核认定,及时将救助对象最新数据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监督检查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汇总相关数据,召集审核小组审议特殊困难人群医疗救助事项。从福利彩票公益金和非定向社会捐赠资金中筹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季度上划市财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有关政策核定定点医院周转金,并于今后每年依各区县医疗救助对象人数的变化对周转金进行相应调整并于一季度前预拨,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第十七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经民政部门审核确定后的补助对象,在经办数据库中加注标识,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在门诊和住院结算时直接给予补助。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月向市财政、市民政报送本月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情况,并向市财政申报次月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根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使用计划,经审核后,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月拨付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年度结算,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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