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社〔2010〕20号)
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卫生局: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114号)精神,我们拟定了《天津市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 卫 生 局
二○一○年五月八日
天津市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4〕1号)、《关于加强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意见》(财社〔2005〕39号)和市政府《转发市民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114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是指通过各级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社会各界捐赠等多渠道筹集的,用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城乡特困救助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以及市和区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共同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医疗救助的专用资金。
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采取全市统筹的方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便捷、综合施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审计。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要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年初预算,足额安排救助资金,并结合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资金等多渠道筹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财政补助和市、区财政按照筹资标准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二)民政部门每年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照2%的比例提取的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资金;